百度诉360案进入诉讼程序 庭前调解协商未果
投递人 itwriter 发布于 2013-02-21 09:09
在刚刚过去的 2012 年,奇虎 360 和百度、腾讯,轮番演绎了“3B 大战”和“3Q 大战”。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了解到, “3B 大战”,即 360 与百度之间的新一轮诉讼,刚刚开始。
2 月 8 日,北京一中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分别送达百度和 360。百度诉称,360“违背国际通行的行业规则、罔顾百度的权利声明和技术措施,非法抓取、复制百度网站内容,直接以快照形式向网民提供,严重侵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故向 360 索赔 1 亿元。
一份需要自觉遵守的协议
上述所谓“国际通行的行业规则”即指“Robots 协议”,又称机器人协议、爬虫协议或爬虫规则,内容是将搜索引擎抓取网站内容的范围做了约定,包括网站是否希望被搜索引擎抓取,哪些内容不允许被抓取,网络爬虫据此自动抓取或者不抓取该网页内容。
业内专家指出,该协议并非国内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也不是国际商法中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只是网站国际互联网界通行的道德规范,其目的是保护网站数据和敏感信息、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因不是命令,故需要搜索引擎自觉遵守。
有人形象地将这份协议比喻为宾馆房间的提示牌,当提示牌显示为“请勿打扰”时,即表示不得抓取网站内容;显示为“请即打扫”时,则表示默认允许抓取该网站内容。
百度称自己的 Robots 文本中已设定不允许 360 爬虫进入,而 360 爬虫仍然对“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百度网站内容进行抓取,因此 360 违反了“Robots 协议”。
360 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Robots 协议是网站指导爬虫的善意提示性 txt 文件,为爬虫做出提示。它不是法规或标准,也不是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契约,不存在违反与不违反的问题。此外,百度图片、音乐、地图等垂直类搜索也不能成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百度公司对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网站内容不享有著作权,这些信息是由网友创建并上传的,其著作权应属于上传网友,而非百度公司。
360 相关负责人同时认为,百度以此为行业门槛,限制后进入者公平参与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百度相关负责人承认了上述事实,但拒绝做出进一步回应。
百度和 360 曾就上述问题,分别向工信部和北京市版权管理部门做过汇报。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也曾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约谈两家公司,要求双方不得再制造事端将事情扩大化;不得做损害网民权益的事情,停止一切技术手段;停止舆论攻击,各自删除自己的攻击性言论。
在北京一中院正式受理该案之前,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知情人表示,以目前的态势看,双方协商未果,只能对簿公堂。
法律强制力欠缺
“Robots 协议”在中国早有实践。
2008 年 9 月 8 日,淘宝网通过“Robots 协议”,禁止百度抓取其页面内容,随后,百度停止了对淘宝页面的抓取。2011 年 11 月,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当当网等独立 B2C 依据“Robots 协议”,终止了搜索引擎“一淘”对其平台数据的抓取。
2012 年 11 月初,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牵头下,包括百度、新浪、奇虎 360 在内的 12 家互联网公司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承诺“遵循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与商业规则,遵守机器人协议(Robots 协议)”和“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Robots 的约束力固然仅限于自律,无强制性,但这不等于说它背后反映的精神没有法律基础。美国的电子隐私权法就规定“将决定权交给消费者,让其切实有效地授权或者拒绝他人采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可见遵守规则就是要遵守公平竞争,不是没有强制力就可以不公平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0 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摘要)》中,曾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做出过解释,认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行为是违反了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做出特别规定;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姜奇平认为,为避免搜索引擎行业的口水仗引发不良后果,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作为,完善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动用行政、法律手段进行制止。他建议,相关的搜索引擎行业规则和政策法规亟待制定,而且“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应站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和个人信息开发、保护全局的高度,将 Robots 协议内容纳入具有强制力的条款中,并加强监管”。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不管是百度主张 360 不正当竞争,还是 360 主张百度涉嫌垄断,在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都需要立法及时跟进,司法者才能据此甄别行为性质。
来自: 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