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Sys商标管理系统中最基本的数据对象有两个:案件和业务,其它的对象都依附于业务上。
初期的IPSys商标管理系统与IPMis专利管理系统的设计类似,但案件类型要多很多,IPMis专利管理系统为了简化使用,只剩下了申请类案件,但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增加其它类型案件。在IPMis专利管理系统中是把IPSys商标管理系统中的案件和业务合成了一个数据对象-案件,没有业务。如果仅作申请/变更/转让/续展这种仅针对一两个权利申请机构(商标局/专利局)的业务,那么IPMis专利管理系统会更直观方便,使用起来更简单。对于企业,小型代理机构都属这种。
案件信息主要分为三部分
1. 官方法律信息
2. 客户信息
3. 代理所管理信息
在前面的知识产权生命周期中我们已经将几百种案件类型都梳理出来,然后我们就对所有的案件类型整理其需要录入的信息。
对于同一个申请号的案件,它属同一权利,例如对于同为申请号100001的商标,可能会有如下4个案件:
1. 商标注册申请
2. 商标海关备案
3. 商标异议
4. 海关商标查处
这都是针对同一个权利的属于4个不同官方的案件,通常情况下会立4个独立的案件,在IPMis专利管理系统会这样做,这样做简单,易于理解。但从计算机和信息化的角度看,就存在几个问题:
1. 数据重复录入, 商标申请号,到期日,申请人等等官方法律信息都需要重复录入。
2. 数据重复录入自然就导致数据更新也要多个地方都更新,否则法律数据就不准确。
3. 查看不方便。例如到了法律阶段或做海关商标查处时想看看该商标当前最新的信息,需要查找相关案件的信息,也就要找到前三个案件的信息才行,很容易就遗漏某个案件,也不直观方便。
因此数据重复录入的导致数据增加、修改、查询的工作量都会增加,而且还容易遗漏和出错。
因此考虑到这些问题,我们针对综合型事务所的特点对IPMis专利管理系统的结构稍作调整,将共用的法律信息部分单独提取出来形成案件。而将每个案件特有的的信息提取出来形成业务,成为案件-业务二级结构,将就能很好的解决数据重复的问题
因此上述三部分变为两块信息
1. 知识产权在授权官方的著录信息->案件
2. 客户信息 和 代理所管理信息 -> 业务
因此在IPSys商标管理系统中:
1. 一个权利(一个申请号)在系统中唯一对应一个案件,其著录信息在IPSys商标管理系统中只需录一次,而不像IPMis专利管理系统那样要录多次,因此也不存在多次更新及更新后同步的问题。
2. 案件是授权机构信息在IPSys商标管理系统中的代理,案件信息应与授权机构方的信息保持同步。
3. 同一个权利产生的所有业务都是案件下的一个业务,通过案件将这些业务串联起来。因此查看相关信息非常方便。上面的4个旧的案件现均属于新案件下的业务.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综合型代理事务所,IPSys商标管理系统更符合知识产权行业的规律。它的数据信息高度共享,几乎没有冗余数据、数据录入量更小、扩展性更好、能容纳官方或官方业务的不断变化,而且它自动生成的业务号保密性更好。IPSys商标管理系统对于案件和业务的进一步划分在业务统计分析上比IPMis专利管理系统更准确,因此对于高层的决策分析会支持得更好。综合型事务所或者发展很快、向综合型代理所转型的代理所,IPSys商标管理系统是更合适的。
IPMis专利管理系统主要是针对授权机构的申请类业务,因此如果只做申请类业务,它也只需录一次官方信息,因此针对企业或小型事务所来说,它是很方便的。
上面谈到就是IPSys商标管理系统的案件和业务的由来,也是IPSys商标管理系统和IPMis专利管理系统最核心的差异。
IPSys商标管理系统的这种设计是从本质上符合知识产权这种"一个权利,多次确认、多方参与"的业务类型的,而且灵活性高,扩展性好。由于我们的案件现在只和权利号有关,与官方无关,与有些系统不同的官方使用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在IPSys商标管理系统系统中已经将官方弱化了。
例如:
1. 就算把商标海关备案、商标异议、海关商标查处都归到商标局来处理,IPSys商标管理系统也无需做任何变动。
2. 商标异议由商标局处理改为商评委处理对IPSys商标管理系统也是没有丝毫影响的。
3. 把商标局和专利局像美国那样合并,对IPSys商标管理系统也是没有丝毫影响的。
如果用户经常到SIPO/EPO等官方专利检索网站进行专利检索的话就会发现,IPSys商标管理系统中的业务基本上都是对应着SIPO/EPO的一条事务或法律状态,因此IPSys商标管理系统的案件/业务划分也是与国际上的主流官方是保持一致的。
在前面设计思路中,我们谈到涉外知识产权行业的1.官方多,这里我们在IPSys商标管理系统通过弱化官方对核心数据的影响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更关注于权利本身和法律事务本身,而至于法律的执行官方的是哪一个,对我们的IPSys商标管理系统无影响。